(2015)新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兰与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惠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女。被执行人惠智强,男。李兰与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智强借款本金140000元,逾期利息60000元以及诉讼费440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和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兰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惠智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