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嵇洪与嵇洪、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嵇洪,彭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嵇洪,居民。被告彭光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嵇洪、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