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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9月1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