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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洲诉第一被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植物医院、第二被告楚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洲,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植物医院,楚振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李云洲诉第一被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植物医院、第二被告楚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云洲,男,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辛建影。第一被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植物医院。负责人楚守利。第二被告楚振国,男,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洲诉第一被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植物医院、第二被告楚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云洲承担。剩余诉讼费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