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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与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平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平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23号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被告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平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博创安居房地产资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 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