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葛金柱骗取贷款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柱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金柱,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鞍山市鑫舜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监事,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华昌委环山路34号栋1单元5层10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关秋莉,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金柱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金柱及其辩护人关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金柱系鞍山市鑫舜铁合金有限公司的监事,占有该公司98.75%的股份,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由于经营鞍山市鑫舜铁合金有限公司缺少资金,被告人葛金柱私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刘伟的名章,并伪造合同,于2014年1月3日、16日,以鞍山市鑫舜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签订两笔保理融资业务,分别取得303万元和697万元的保理融资,共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葛金柱将该1000万元用于鞍山市鑫舜铁合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管理不善,致鞍山市鑫舜铁合金有限公司亏损,被告人葛金柱无力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1000万元的贷款。案发后,被告人葛金柱以宝来轿车一部、五菱牌微型车一部、捷达轿车一部抵顶债务退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宝来轿车价值人民币25521元、五菱微型车价值人民币38110元、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39519元,总计折抵退还赃款10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金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贷款申请材料、证人田非的证言、被告人葛金柱的供述及辩解、辽宁法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柱采取欺骗手段,骗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金柱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葛金柱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金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葛金柱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人民币九百八十九万六千八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慧婷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