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蓝正良与梁老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正良,梁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蓝正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富国,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光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老信,农民。申请执行人蓝正良与被执行人梁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人民法院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204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老信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五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龙 江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凤绍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