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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章兵与毛黎伟、鲁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兵,毛黎伟,鲁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65号原告章兵。委托代理人陈国杭(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黎伟。被告鲁焕。原告章兵与被告毛黎伟、鲁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杭、被告毛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兵诉称:被告毛黎伟因需资金于2009年12月、2010年12月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利息从2010年开始按百分之十计算,定于2013年8月前还清本金,利息年底前还清等。到期后,被告毛黎伟未能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毛黎伟与被告鲁焕系夫妻关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毛黎伟、鲁焕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支付利息93100元(借款本金以190000元计,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之后的利息至借款归还止,按年利率10%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章兵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毛黎伟向原告借款及利息计算依据等相关事项;2、结婚证,证明毛黎伟、鲁焕系夫妻关系。被告毛黎伟辩称:在原告诉请的250000元中,借款本金只有190000元,60000元是公司给的红利。被告毛黎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鲁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毛黎伟对原告章兵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0日被告毛黎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09年12月本人毛黎伟从章兵(老师)处借款人民币共计:拾玖万元整。2010年12月借款人民币陆万,合计贰拾伍万元整。利息从10年开始按百分之十计算。定于2013年8月前还清本金。利息年底前还清。如果还不出,拿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另查明被告毛黎伟、鲁焕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章兵与被告毛黎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章兵要求被告毛黎伟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发生在被告毛黎伟与鲁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毛黎伟、鲁焕共同偿还。被告鲁焕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黎伟、鲁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兵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93100元(以本金190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自2014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的标准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3元,由被告毛黎伟、鲁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