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桃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515号刘喜良肖立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官村村。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官村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郑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25日生育男孩肖文。婚后她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她曾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加上娘家人压制不准离婚,且小孩年幼,多年来与被告一直凑合过日子。她曾于2013年3月、2014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她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他与原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9登记结婚,1995年5月25日生育男孩肖文,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三间、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有共同债权28000元(原告亲戚处有17000元,被告亲朋处有11000元),未形成共同债务,原告没有嫁妆在被告处。另外,原告当庭陈述自愿将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中应分得份额赠与给婚生子肖文。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其目的在于希望原、被告双方慎重考虑婚姻家庭问题,把握机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但到目前为止,双方仍然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原告提出将共同财产中她应分的份额赠与给婚生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财产处理:共同财产房屋三间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各分得一半的份额,原告刘某某自愿将应分得的份额赠与给婚生子肖文,归肖文所有;银行存款由原告刘某某分得53000元,被告肖某某分得59000元,原告刘某某分得的53000元赠与给婚生子肖文,归婚生子肖文所有;在原告刘某某亲戚处的共同债权17000元由肖文负责收回,原告刘某某应予以协助。在被告肖某某亲朋处的共同债权11000元归被告肖某某负责收回。上述应由原告刘某某给付婚生子肖文的现金53000元以及给付被告肖某某的现金59000元,限原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 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维峰(此页无正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