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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旺兴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89号罪犯马旺兴,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旺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旺兴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旺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