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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崔某,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淑芳人民陪审员  孙庆申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