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井刚与王文田、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井刚,王文田,李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朱井刚,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文田,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舒兰市。被告:李淑英,女,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井刚诉被告王文田、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井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王文田、李淑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井刚撤回对被告王文田、李淑英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已收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