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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井刚与王文田、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井刚,王文田,李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朱井刚,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文田,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舒兰市。被告:李淑英,女,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井刚诉被告王文田、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井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王文田、李淑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井刚撤回对被告王文田、李淑英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已收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