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丁立军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军,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丁立军,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鞍钢矿山研究所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83栋1单元3层7号。身份证号码:210304195209010239。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10号。法定代表人:程铁华,该中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军与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立军于2015年2月6日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丁立军承担。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