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先兰与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兰,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3373号原告郭先兰,女,生于1967年9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林华(系郭先兰之夫),生于1964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文广大厦308室。法定代表人:敖天宝,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393877-0。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斌,该公司职工。原告郭先兰诉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与陈以良等人诉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百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郭先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先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郭先兰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章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