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丛培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臻,丛建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丛培臻。被执行人丛建日。申请执行人丛培臻与被执行人丛建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436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