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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田庆福与柳河镇烧锅窝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庆福,木兰县柳河镇烧锅窝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田庆福,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木兰县柳河镇烧锅窝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董辉,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田庆福与木兰县柳河镇烧锅窝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田庆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XX维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