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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张某某,男,51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