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与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