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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亮与陈莉、蒋杰、武汉新时代网吧有限公司、刘继承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陈莉,蒋杰,武汉新时代网吧有限公司,刘继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81号原告:王亮。被告:陈莉。被告:蒋杰。被告:武汉新时代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筱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陈莉、蒋杰、武汉新时代网吧有限公司、刘继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晓雁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