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文德与关浩然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德,关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147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德,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关浩然,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黄文德与被申请执行人关浩然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2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关浩然,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的利息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元整、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借款本金余额+未归还利息)×0.05%×逾期天数)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因义务人关浩然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黄文德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产因其他案件已被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因权属纠纷案外人关某某、张某(系关浩然父母)已另案起诉被执行人关浩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变更产权登记,诉讼案号为(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84号,现该案已作出判决,确定署期为2014年5月23日的关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流水号:F2EBXXXXXXX)无效。经本院向该案案外人代理律师蒋文皓了解情况得知,关某某、张某将基于(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84号生效民事判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套房产上的抵押权。另一套位于上海市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关某某、张某共有,也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关浩然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予以公布。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理应按期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足抵债务,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2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玉弟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