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淮安精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淮安精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工业园区16号。法定代表人:吕国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学院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精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