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