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可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合,淮安宝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可合。被执行人淮安宝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五街3号。申请执行人张可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淮安宝大物流有限公司(2014)东民一初字第17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费用196648.80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33元,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淮安宝大物流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可合赔偿款196648.80元,并负担诉讼费6033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淮安宝大物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吉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