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昌与肖仲平、峨边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肖仲平,峨边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周昌,男,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仲平,男,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余鑫,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边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肖仲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琪,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与被告肖仲平、峨边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50元,由原告周昌负担。审判长  傅晓兰审判员  唐海珍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