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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友张某某,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工业园出发,当车行驶至白市驿镇白金路太慈村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邓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经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系统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证人张某某、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皮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