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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郭金江与杨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江,杨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郭金江。被告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江与被告杨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江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江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