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你行604618281200117447号账户上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军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