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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碧珍与颜福山、李巧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珍,颜福山,李巧茹,颜保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郑碧珍,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福山,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巧茹,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保治,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东平镇东山村中洋路4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碧珍与被告颜福山、李巧茹、颜保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碧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碧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郑碧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