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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德明与李建平、李玲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明,李建平,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陶德明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李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作出的(1997)武经终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平、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平、李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平、李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玲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胤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