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恢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焦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力,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恢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焦力,居民。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郑培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力与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日劳仲案字(2008)第213号裁决的执行。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日劳仲案字(2008)第21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申请执行人焦力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伤残津贴。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日劳仲案字(2008)第21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