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罗莹玉与霍炳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炳能,罗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炳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莹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霍炳能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涉案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