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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李莉,女,汉族。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原名濮阳市华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慧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志华,男,汉族。原告李莉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华龙区教体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被告华龙区教体局委托代理人吕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莉诉称,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家属院住宅一套。2011年10月12日,原告按照华龙区教体局时任基建办主任刘建立的通知要求,向其缴纳了15000元的办证费用,刘建立以华龙区教体局基建办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房产证至今未予办理。2014年以来,濮阳市政府出台文件,统一办理房产证,原告又自行重新交纳了办证费用。现要求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返还办证费用15000元。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辩称,原告及其他住户确实将办证费用交给了被告时任基建办主任刘建立,刘建立统一将办证费用交给了案外人张莉,后张莉未能办证,也未退还办证费用,为此华龙区教体局还���作为原告,起诉张莉要求返还收取的办证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尚未执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服从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濮阳市华龙区一中家属院的一套住宅。2011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一中住宅李莉西楼中单元一楼西户办证费壹万伍仟元”。后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房产证。2014年,原告又自行向濮阳市房产局重新缴纳了办证费用,现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所买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告交纳了办证费用15000元,被告未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证费用15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育体育局返还原告李莉办证费用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