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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永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秀娟申请执行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于2015年2月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