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昆炎与马必知、原审原告唐耀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昆炎,唐耀武,马必知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昆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杨武琳,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必知,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审原告唐耀武,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唐斌,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昆炎因与被上诉人马必知、原审原告唐耀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昆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武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必知、原审原告唐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