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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陶雪松、黄海华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陶雪松,黄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雪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琨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