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17号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芦狄埔工业区29号。法定代表人谢祥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