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楠与陈静秋、张博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陈静秋,张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刘楠,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静秋,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第三人:张博,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楠为与被告陈静秋、第三人张博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雪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楠,被告张静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18日,第三人张博向原告借款1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三人张博承诺被告陈静秋拖欠其借款13万元给付原告。本院认为:第三人张博虽向原告借款13万元,但是,根据被告陈静秋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陈静秋拖欠第三人张博的借款,已有宋囡囡偿还第三人张博。且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放弃对第三人张博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