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