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