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军,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