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少霞、廖苹等与池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霞,廖苹,池庆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少霞诉廖苹、池庆毅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吴少霞。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苹。被告:池庆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霞与被告廖苹、池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霞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少霞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洁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