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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与宁波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宁波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庙后。代表人:严荣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葛家村。法定代表人:关泳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宁波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荣鼎塑料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范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