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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麦智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智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智某,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禅城区南庄镇紫南高田村东便街一巷**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智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麦智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MV***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延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麦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4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智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智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虹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