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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忠豪与刘安良、吴赞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杨忠豪。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汪家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安良。被告吴赞生。被告王长征。被告中捷农场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骅市中捷总场部。法定代表人林占山,经理。原告杨忠豪与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中捷农场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豪及其委托代理人皮景明,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豪诉称,三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合伙干了一个小工程队。2013年6月份,三被告在中捷农科所从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一些附属工程,三被告将工程中的防水活转包给原告完成,另原告给三被告提供了一些水电材料。原告如期将被告交给的活干完后,向被告索要工钱及材料费,可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打了一个45万元的欠条,三被告在条上都亲笔签了字并承诺半年内还清。后来在原告的再三追要下,三被告先后偿还原告欠款206700元,尚欠2433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原告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243300元。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钱数不对,应为203300元。被告三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从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部分附属工程,三被告将工程中的防水活转包给原告完成,另原告给三被告提供了一些水电材料。原告在将承揽的工程完工后,三被告未能将相关费用给付原告,2014年1月29日三被告给原告打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欠),中捷农科所附属工程杨忠豪材料费、人工费共计肆拾伍万元(450000),2014.1.29,并署有三被告的签名。三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欠款后,2014年11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给付剩余欠款2433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三丰公司为共同被告。庭审中,原告主张三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已给付工程款及材料费206700元,三被告尚欠243300元。三被告对自己签字的证明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尚欠原告203300元,理由是原告的工程款及材料费应为373054元,而给原告打条时多写了几万元,造成证明条上的钱成为4500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说词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另有原告杨忠豪及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忠豪将从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承包的工程中承揽的部分工程施工完工后,三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足额、及时的给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费。三被告在证明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对总工程款为450000元的认可,三被告的辩解理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给付剩余工程款及材料费243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三丰公司未出庭答辩,原告追加三丰公司为被告,要求三丰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而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是从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分包而来的工程,本案被告三丰公司和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不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三丰公司和其他三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给付原告杨忠豪欠款2433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增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高彦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