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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海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1号罪犯王海江,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泽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冀刑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