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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高某某,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雪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高某甲(2000年3月25日出生,在校学生),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家庭观念淡薄,长期赌博,不好好过日子,并且经常无故发脾气,为此经常打架争吵,考虑到孩子已大,不想让孩子过单亲家庭生活,同时被告表示悔改,原告一直盼望被告改正不良习惯,但被告总是说却没有改正,致使原、被告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长子高某甲随被告生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说被告长期赌博不属实,被告没有长期赌博,原告说被告喝酒属实,被告是经常喝酒,但被告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5日生育长子高某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院墙内的棚子(30米长)一个、打水井一眼。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对夫妻感情及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后刚开始感情挺好,后来因为被告经常玩牌,对家里不管不顾,原、被告经常因此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底原告因与被告争吵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前感情还行,自2013年腊月,原、被告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4年11月底原告离开家,但是与原告争吵是有原因的,错不在被告一个人。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不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子,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夫妻双方组成一个家庭后,要努力经营好夫妻之间的感情,遇到问题多沟通,多体谅,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