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陟县德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德鑫运输有限公司,李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71号申请人武陟县德鑫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小斌,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南初字第2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小斌在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的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其的赔偿款62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詹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