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某,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庄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洁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