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宏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宏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北京金宏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二街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宏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宏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