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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元,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民商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武汉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3160元、执行费51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