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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储志锋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志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409号罪犯储志锋,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小学毕业,住衢州市衢江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衢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储志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储志锋本考核期月均消费334余元,自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计消费5692余元。财产刑曾履行12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储志锋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储志锋因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财产履行能力而仅部分履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志锋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